納稅人收到稅單後,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3天,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縣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之傳繳通知,如應繳金額在3萬元以內,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註明之到案限期內直接到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繳納。另亦可至本局、本縣內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開立繳款書繳納及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繳納。
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如財務狀況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所謂執行費用,指執行程序中為達到執行目的,所必需支付之費用,如郵電費、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等等。執行之必要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以利執行案件之進行,但其費用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由債務人負擔。
欠稅遭執行的標的,不只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是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可以免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如復查決定後再提起訴願程序,則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以土地提供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車輛屬折舊性資產,在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有其困難,故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本縣納稅義務人欠繳地方稅應納稅捐達新臺幣達10萬元,本局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構,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元萬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如提供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繳納之擔保,可解除限制出境。
應以公司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當有限公司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倘其欠稅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其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
債務人受宣告破產時,如強制執行之標的,係屬破產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復有除別權或取回權,仍可進行強制執行外,餘均屬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故強制執行程序應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