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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聯繫要點
    • 113-03-22

    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聯繫要點

    105116日制定

    108312日修訂

    112928日修訂

    一、作業目的:規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原則,俾利執行。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四、五河川分署、雲林縣政府水利處、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等辦理土石標售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辦理本縣轄內土石標售之機關(以下簡稱各通報機關、事業單位),應於土石採取案件許可、訂約之翌日起10日內填具「土石採取資料及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通報表」(附表1),通報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並於核准開工時副知稅務局,俾發單開徵本特別稅。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所辦理土石標售(含許可、訂約及核准開工)案件列冊(附表2)通報稅務局。

    三、土石採取期間採分期者,稅務局得依其分期採取之數量,於該期核准開工前5日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開徵本特別稅。

    四、各通報機關、事業單位,應於完成採取計畫、撤銷(廢止)土石採取許可或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業者,10日內將實際土石採取數量通報稅務局,由稅務局核算有無短繳或溢繳稅額,並於10日內完成辦理補徵或退稅作業。

    五、各通報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30日內,填具「違規採取土石案件清冊」(附表3),通報稅務局。

    六、各通報機關、事業單位,於標案公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註明標售價格不含特別稅,得標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