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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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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同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375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14、2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7、22條)

  • 納稅義務人 :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 主要法令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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