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印有條碼的地方稅繳款書及印有條碼的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
二、行政執行滯納稅款之稅目
-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外字牌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 自97年6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可持各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依繳納期限至代收稅款便利商店繳納。
三、適用期間
- 娛樂稅查(核)定開徵、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前。
- 其餘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四、繳納方式
- 以現金或超商認可之「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持繳款書臨櫃繳納稅款,每筆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實際開放工具或可使用之發卡機構信用卡以各便利超商臨櫃收取為準)。
- 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使用牌照稅亦可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五、代收據點
- 統一超商
- 來來(ok)超商
- 全家超商
- 萊爾富超商
六、注意事項
- 使用本項繳稅方式免負擔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
-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納稅義務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