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申請案件項目 |
應附證件 |
處理期限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整原地價)申請 |
一、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
不會勘:7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
土地增值稅曾否享受自用住宅稅率申請 |
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二、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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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
一、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 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四、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27天 |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含申請免徵及不課徵者】 |
一、一般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二、自用住宅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三、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四)捐贈文書。
(五)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六)法人章程。
(七)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四、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五、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計畫取得方式證明文件〉。
(三)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六、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一)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三)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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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15天。
農業用地:7天。
其他用地案件:7天。
會勘(含會查)案件:26天。 |
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 |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
不會勘:15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
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 |
一、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二、契約書正本。
三、存摺封面影本。(已繳納稅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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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
不會勘:15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