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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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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節稅規定

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於未重建完成期內
減免標準 停止課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 日內儘速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填具申請書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減免標準 免徵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減免標準 減半徵收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合法登記工廠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自有房屋。
  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者。
  3. 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減免標準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申報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 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 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減免標準 免徵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填具申請書

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 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 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減免標準 免徵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 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組織章程影本。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 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 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減免標準 免徵房屋稅
申報時間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申報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1.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常用節稅規定

特別稅率節稅適用範圍

自用住宅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供營業等非住家用途。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以300 平方公尺(90.75坪)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適用稅率 2‰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3.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 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 ),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3.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工業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適用稅率 10‰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建廠期間:
    • 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
    • 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 建廠完成後:
    • 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
    • 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適用稅率 10‰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 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在保留期間。
  2. 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適用稅率
  1. 6‰
  2. 2‰
申請時間
  1. 在保留期間:免申請。
  2. 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在保留期間: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2. 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 填具申請書。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減免徵地價稅適用範圍

巷道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使用期間。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減免標準 全免
申請時間
  1. 私人自行開闢者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私人自行開闢者
    • 填具申請書。
    •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現已成道路,檢附縣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工務(建設)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使用情形欄填明路、街巷弄號。
    • 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
  2. 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由工務建設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騎樓走廊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1.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2.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3.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4.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
減免標準 全免
  1. 減徵二分之一。
  2. 減徵三分之一。
  3. 減徵四分之一。
  4. 減徵五分之一。
申請時間
  1. 私人自行開闢者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教會、教堂、寺廟等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關、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減免標準 全免
申請時間
  1. 私人自行開闢者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寺廟登記證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3. 註明地號之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2.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減免標準
  1. 全免。
  2. 改課田賦( 目前田賦停徵)。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使用分區證明。
  3. 地籍圖。

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土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減免標準 全免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本。

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減免標準 全免
申請時間 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由使用機關通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區段徵收重劃土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減免標準 全免
※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申請時間 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由縣(市)主管機關列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軍事設施及管制區土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減免標準
  1. 限建之土地,得在30%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申請時間 免申請
申請應檢附資料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 面積及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常用節稅規定

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減免標準 免稅
受理機關 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限制條件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 1 輛為限。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
申請應檢附資料
(攜帶正本且證件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且未逾期)
  1.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 1 輛為限: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需未逾有效期限)
    • 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行車執照。
    • 身分證。
    • 駕駛執照。
    • 印章。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車主如非配偶或身心障礙者所有時,應為設籍同戶或同址之二等親以內親屬成員: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需未逾有效期限)
    • 行車執照。
    • 戶口名簿。
    • 駕駛人駕駛執照及印章。
    • 車輛所有人印章。

※免稅額度: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核課(退) 徵期前或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 1 月 1 日起至申請前 1 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主動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減免標準 免稅
受理機關 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限制條件 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申請應檢附資料 社政機關所出具證明,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設立之依據並敘明係以興辦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
  2. 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證明該社會福利團體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 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用途。

常用節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

納稅義務人如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減輕契稅負擔。

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 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 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契稅申報

取得原因 適用條件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因繼承而取得 因繼承、遺贈而取得 免申報契稅
國民住宅出售
  1. 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可以免繳契稅。
  2. 承購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
  1. 由國宅單位整批代為申報的案件,應由各縣市政府出具配售人的名冊( 其中載明配售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配售房屋的地址、總面積、以及出售的立約日期 )即可受理。
  2. 契稅申報書。

常用節稅規定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4. 一人一生享用 1 次為限。
  5.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適用稅率 10%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申請時間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4.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適用稅率 10%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申請時間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檢附證件
  1.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重購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者可免檢附)。
  5.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者可免檢附)。
申請時間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其他相關規定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 年。
    註: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

農業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4.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符合4.(1)或(2)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4.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時間
  1. 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2. 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申請。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不課徵

常用節稅規定

免納印花稅憑證(印花稅法第六條)

  1.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的各種憑證。
  2.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3.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4. 薪給、工資收據。
  5.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6.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7.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8.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法免納印花稅

  1.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2. 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3.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4. 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5.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
  6. 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如銀行業兼營保管箱出租業務,其保管箱租金收入,即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
  7.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

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

  1. 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債…等)
  2. 權利書狀及證照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築物所有權狀、結婚證書、身分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畢業證書等。
  3. 租賃契約。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4. 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即私契),如非用以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常用節稅規定

獎勵規定

  1.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2. 繳納期限如為10日,在11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減徵規定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1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建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減徵事宜,並應於演出結束後依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並將剩餘票券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