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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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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在本縣轄內採取土石,應依本自治條例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 納繳義務人 :    
  1. 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採取人。
  2. 得標人或價購人。
  3. 違規採取土石之行為人。
  • 主要法令 :    

課徵年限:4年。(113年1月16日至117年1月15日)
稅額計算:

  1. 按土石採取或標售價購數量,以每一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一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
  2. 每立方公尺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罰則規定:

  1. 納稅義務人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2. 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