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對象與範圍 : 在本縣轄內採取土石,應依本自治條例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納繳義務人 : 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採取人。 得標人或價購人。 違規採取土石之行為人。 主要法令 : 課徵年限:4年。(109年1月16日至113年1月15日) 稅額計算: 按土石採取或標售價購數量,以每一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一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 每立方公尺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罰則規定: 納稅義務人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在本縣轄內採取土石,應依本自治條例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課徵年限:4年。(109年1月16日至113年1月15日) 稅額計算:
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