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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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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分)局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核定;或由其他機關函送清冊辦理。

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滯欠稅款延緩執行:

(1)已移送案件:

 ①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全面停止執行一星期。
 ②依據業務科建立之受災戶資料庫,與執行中資料勾稽後造冊列管 ,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延緩執行三個月。

(2)待移送案件:受災戶欠稅全面暫緩移送執行三個月。

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請逕向國稅局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電話:05-5345573、虎尾稽徵所電話:05-6338571、北港稽徵所電話:05-78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