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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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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雲稅服字第1000901038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民眾權益,特定本要點。

二、本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依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雲林縣政府處理陳情案件列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或言詞向各單位提出具體之陳情: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做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四、陳情案件管制方式:

(ㄧ)經總收文掛號收到之人民陳情案件輸入電腦後,送研考人員列管登記,並於函件左上角加蓋「列管案件」及「交付列管戳記」,註明列管字號、交辦日期、結案日期,再由總收文送交承辦單位妥善處理。

(二)凡經列管之人民陳情案件,均應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或交辦機關,不得存查結案,並應將副本抄送研考單位,尤應註明列管字號,以便銷案,如有遺漏應主動檢送該案影本補送登記銷案。

(三)電子郵件各相關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每日上、下午各至少應接收(下載)網路訊息一次。

五、處理期限:

(ㄧ)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最速件處理,其處理期限為七日。

(二)一般性電子信箱案件,於受信三日內回復。另需針對來函內容,先行查明後始予答復者,於受信五日內回復。

六、陳情案件之催辦:

(ㄧ)業務單位之登記桌,應加強對人民陳情案件之查詢,業務單位主管應予調閱電腦之逾期清單,以掌握案件如期處理,圓滿結案。

(二)研考單位依據列管登記簿註明之結案日期查詢、稽催,並提前一天列印催辦單,送業務單位主管加強督促。

(三)各類人民陳情案件,關係法令訂有處理時限者,仍依其規定,凡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核准展期,而逾期處理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簽請局長核定,並送請研考單位登記銷案後結案:

(ㄧ)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二次以上,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陳情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五)非陳情事項之主管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單位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單位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八、人民陳情案件,其內容非本局職權時,應將所當受理之單位或機關通知陳情人或逕移主管單位或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九、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十、本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