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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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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證件-房屋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房屋稅 房屋新、增、改建現值及使用情形申報 一、使用執照影本。
二、平面圖、立面圖、側面圖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三、如產權未區分者應附分配協議書。
四、如為無照違章建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出具承諾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如有公共設施者,請附分攤協議書正本。
20天
房屋稅籍證明申請 一、身分證影本。
二、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3天
房屋稅改課申請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現場勘查無需附證件
二、拆除:
(一)有辦滅失證明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者免附需現場勘查。
三、災害毀損:
(一)相關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二)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四、宗教、慈善財團、公益社團使用:
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章程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五、合法登記之工廠:
(一)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六、低收入戶房屋:公所核發證明文件正本。
七、分單繳納房屋稅:免附。
八、退還溢(重)繳:附繳款書影本
九、簡陋房屋請重核房屋現值:免附。
十、更正房屋坐落:相關證明文件,如為門牌整(重)編附戶政機關門牌整(重)編證明。
十一、更正稅單投遞地址:免附。
※稽徵機關可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一般:7天
會勘:20天

二、拆除:
一般:7天
會勘:20天

三、災害毀損:
一般:8天
會勘:20天

四、宗教、慈善財團、公益社團使用:
一般:8天
會勘:20天

五、合法登記之工廠:
一般:8天
會勘:20天

六、低收入戶房屋:
5天

七、分單繳納房屋稅:
8天

八、退還溢(重)繳:
20天

九、簡陋房屋請重核房屋現值:
一般:8天
會勘:20天

十、更正房屋坐落:
一般:8天
會勘:20天

十一、更正稅單投遞地址:
3天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 ㄧ、已辦理建物登記者,檢附已辦竣名義登記後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未辦理建物登記之繼承申請案件,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四)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函。
5天

應附證件-地價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地價稅 地價稅減免申請 一、騎樓用地: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巷道用地:土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同意書及非屬法定空地切結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8天
會勘:24天
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 一、建廠期間:
(一)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二、建廠完成後:
(一)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一般:8天
會勘:24天
 
地價稅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申請 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二、使用計畫書圖或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一般:8天
會勘:24天
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書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15天
會勘:24天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一、建物證明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二)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請書。
二、其他:
(一)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一般:10天
會勘:24天
 
地價稅分單繳納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辦繼承案件請加附繼承系統表。

應附證件-使用牌照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 一、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二、各項退稅原因,分別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重複繳納者,檢附各次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二)停駛、繳銷、報廢、吊銷、註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吊銷執行單影本。
(三)失竊註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及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影本。
(四)吊扣者,檢附吊扣執行單影本。
(五)免稅者,檢附免稅核准書影本。
(六)車輛扣押、車輛拖吊者,檢附扣押機關證明文件或拖吊證明證明文件影本。
(七)變更車種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行車執照影本。
(八)其他(溢繳滯納金、核課錯誤、法令變更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直撥退稅者,另檢附車主名義之存摺封面影本。
一般:15天
依批次、大量主動查核作成退稅案件者30天

 
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申請 一、共同部分: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影本。
二、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一)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彩色照片。
(二)社區巡邏車輛應加附警察機關出具之社區巡守隊備查文件影本。
(三)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影本、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四)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救護車應加附登記有案之機關證明影本,辦理法人登記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書影本。
(五)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
(六)社福車輛應檢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該車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影本。
5天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應附下列證件:
(一)駕駛執照。
(二)行車執照。
(三)身心障礙證明。
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應附下列證件:
(一)行車執照。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者應與車主同址設籍且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四)駕駛執照。
6天
更正使用牌照稅納稅人住址(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因使用牌照稅稅籍資料係由監理單位之車籍資料轉入,台端如需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請攜帶車輛行照及車主身分證、印章(不克親洽者需再攜帶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前往附近的監理機關辦理,或電洽本局索取申請書採通信辦理;亦可持自然人憑證上網(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加入會員,即可自行變更名下車輛之通訊地址。

交通部公路總局雲林監理站
地址:6404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 號
電話:05-5335892 分機206
傅真:05-5330150
依監理單位相關規定。

應附證件-契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契稅 契稅申報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加附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4-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4-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10天
契稅撤銷申報申請 一、原核發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契約書正本。
一般案件:7天
委由鄉、鎮、市公所受理:14天

應附證件-土地增值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整原地價)申請 一、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不會勘:7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土地增值稅曾否享受自用住宅稅率申請 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二、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授權書。
 
4天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一、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 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四、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27天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含申請免徵及不課徵者】

一、一般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二、自用住宅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三、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四)捐贈文書。
(五)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六)法人章程。
(七)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四、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五、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計畫取得方式證明文件〉。
(三)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六、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一)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三)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自用住宅用地:15天。
農業用地:7天。
其他用地案件:7天。
會勘(含會查)案件:26天。
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不會勘:15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 一、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二、契約書正本。
三、存摺封面影本。(已繳納稅款者)
 
5天
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不會勘:15天
會勘(含會查):26天

應附證件-印花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印花稅 印花稅繳款書開立申請 申請書或應稅憑證正本。 隨到隨辦
印花稅彙總繳納申請 印模卡二份 5天
印花稅繳款書-承攬契約 申請書或應稅憑證正本 隨到隨辦
印花稅繳款書-持憑向地政機關專用 申請書或應稅憑證正本 隨到隨辦

應附證件-娛樂稅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娛樂稅 無價臨時公演申請書 一、申請單位登記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演出證明文件。
三、票券驗印及樣張(每式1份)。
 
3天
臨時公演(合併)申請書 一、申請單位登記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演出證明文件。
三、票券驗印及樣張(每式1份)。
3天
娛樂業設立暨各項異動申請書 一、負責人〈合夥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二、娛樂業章、負責人章。
3天
娛樂業停業、復業、歇業〈註銷〉申請書 娛樂業章、負責人章。 3天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娛樂稅申請書(臨時公演)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發認可減免函影本乙份。 3天
免徵娛樂稅申請書〈臨時公演〉 一、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相關證明。
二、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作為救災勞軍之用相關證明。
3天

應附證件-行政救濟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行政救濟 復查申請(委任書 ) 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五、受理復查機關。
六、年、月、日。
一、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款書 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
二、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三、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書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復查之日。


受理地點:雲林縣稅務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申請方式:親自或郵寄辦理
訴願 申請人應備文件: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訴願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一、收到復查決定書(或原行政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二、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書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受理地點:雲林縣稅務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申請方式:親自或郵寄辦理
行政訴訟起訴 申請人應備文件: 行政訴訟起訴狀、訴願決定書影本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 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 應為之聲明。
五 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 行政法院。
九 年、月、日。
一、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二、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受理地點:
1.金額150萬元以下案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2.金額超過150萬元案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申請方式:親自或郵寄辦理

應附證件-其他

稅目 申請案件項目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其他 繳納證明申請書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二、繼承人:
(一)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二)載有被繼承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理人:
(一)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 分證影本備查。
(二)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三)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四)授權書或委託書。
隨到隨辦
書面申請:3天

 
重溢繳退稅申請 一、繳納收據。
二、存摺影本1份(直撥退稅)。
 
15日內
無違章欠稅證明申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代理人:
(一)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授權書或委託書。
5天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 一、債權人本人
(一)身分證明文件
1.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
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4.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二)執行名義正、影本:(詳如申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二、代理人:除上項(一)、(二)、(三)項證件外應加 附
(四)授權書或委託書。
(五)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隨到隨辦﹝批次查調除外﹞
  • 資料來源:納稅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