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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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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繳日期:

  1. 稅法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均有加徵滯納金或加計利息之規定,而逾期與否,應以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為準。
  2. 繳款書限繳日期確定方式,視繳款書之性質分成下列二大類:
    • 核定稅款:依其載明日期,如有展延者,依其展延日期,此類繳款書數量較多,均由稅捐單位核定開單,如有延期需加蓋各級人員職名章,極易識別。
    • 自繳稅款:所得稅、營業稅如逾期自動補報補繳者,免收滯納金,惟需收取加計利息。(限使用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繳納者,若使用一般繳款書,仍需加徵滯納金,惟營業稅之一般繳款書如加蓋「本件係查獲後自行補繳,依財政部79、12、10台財稅第七九0三四00九四號函規定,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字樣及核准入職章者,免收滯納金及利息。)
  3. 各稅之截止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例假日或銀行業之結、決算日得順延一天,以次一日營業為限繳日期。
  4. 截限日順延者,限於截限日為星期日或例假日,如果截限日前一日或後一日為例假日或星期日時,計算逾限日數,不得扣除。
  5. 滯納金起算日期舉例:如下列計算表
滯納金起算日期舉例計算表
繳納截止日*
順延繳納日*
星期



星期六
順延至
下星期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逾9日
加徵3%
逾12日
加徵4%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



星期一
二三四
順延一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逾6日
加徵2%
.....
星期五
六日順
延至下
星期一
        *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
          *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
            *** 免加徵 逾3日
加徵1%
.....
違章案件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利息

二、加計利息:

  1. 可分為代收稅款處計算及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之加計利息兩種,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之加計利息,各代收稅款處在計算滯納金或滯納利息時,必先行扣除再予計算。
  2. 代收稅款處計算之滯納利息:可分為三種,說明如下:
    • 逾滯納期: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上就其應繳之本稅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每年一月一日之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但僅限於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營業稅。
    • 延期申報:限於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經核准延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自四月一日起至其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之日止,按其結算應納稅額,依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延期利息一併計收。如逾越核准延期時限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並應加收滯納利息(即計收本稅、延期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四種),上述延期利息未超過一、五00元者,免予計收。
    • 自動補報:依照稅捐稽徵法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其補繳之應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計收,免徵滯納金,但需使用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
       
  3. 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之加計利息:行政救濟確定由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並填寫。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 財務罰鍰(細稅別為R)逾期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三、地方稅逾期繳納注意事項:

  1. 娛樂稅
    娛樂稅獎勵金逾越繳納期限繳納時即應予取消,不受未逾三日內免徵滯納金之影響。
  2. 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依規定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事後變更非農業使用,自動補繳原免徵稅款者可免罰,但需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