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節稅規定
獎勵規定
-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 繳納期限如為10日,在11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減徵規定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1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建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減徵事宜,並應於演出結束後依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並將剩餘票券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