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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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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有10年舊屋一棟,收到稅務局作成之房屋稅繳款書,發現上面記載課稅現值200,000元、住家用,惟應納稅額卻為24,000元,甲應如何處理?
    • 109-04-22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甲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業務單位),查對更正。

  • 承上題,甲收到更正後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0年5月23日至100年6月22日,甲於100年5月21日收到,如有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109-04-22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復查,須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即100年7月2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法務科)申請;核定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翌日起30日內申請。

  • 承上題,甲欲於100年7月22日申請時適逢颱風土石流交通中斷,直至7月31日始能聯外,甲應如何處理?
    • 109-04-22

    甲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即8月31日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並依同條第3項提出復查申請。

  • 承上題,甲未提出復查申請,因繳款書未記載課稅面積,甲遲至101年9月6日移送執行時始知悉課徵房屋之面積有誤,甲應如何處理?
    • 109-04-22

    可能解決方式有二。一為甲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向稽徵機關(業務單位)請求退稅。另一途逕為,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甲得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業務單位)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即101年12月6日以前)。但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即學理所稱之狹義重開行政程序)

  • 承上題,甲一直未發現課徵房屋面積有誤(當然亦未申請變更課稅處分),而是由業務課自己清查時發現面積錯誤,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 109-04-22

    法定救濟期間經行政處分確定後,稽徵機關(業務單位)發現原課稅處分確有違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變更課稅處分。但應注意是否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信賴不值得保護之除外情形。

  • 甲新建房屋一棟,對房屋現值核計處分不服提起異議後,稽徵機關仍予維持,並於100年6月14日送達甲,甲如認現值處分違法應如何提起救濟?
    • 109-04-22

    甲應依訴願法第1條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即100年7月14日前),繕具訴願書經本局向雲林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58條第1項)。

  • 承上題,甲於101年3月1日收到駁回訴願之決定書,甲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如何循序提起救濟?
    • 109-04-22

    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於二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即101年5月1日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雲林縣自101年3月1日起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起訴。如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自101年9月6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關於不服稅捐、罰鍰等處分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有何變動?
    • 109-04-22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新增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3-1條),係受理涉訟金額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不服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但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