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4日公告,同年1月16日施行,課徵年限屆滿後,分別於109年1月16日、113年1月16日接續施行。
特別稅課徵年限4年,稅收供縣府統籌運用。
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所採取之土石及針對本縣就河防安全進行辦理河川、區域排水系統及野溪等疏濬及整治工程時所採取之有價土石方。
1.課徵對象:土石採取人、得標人或價購人、違規採取人。 2.課徵標準:按土石採取或標售價購數量,以每一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一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但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及罰鍰,由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各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1.處罰規定:每次罰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2.減免規定:每件課徵稅額在新台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於核准開工之次日起10日內或土石價款採分期繳納於每期繳納5日內;違規採取者於查獲後30日內,列冊通報稅務局課徵本特別稅
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價格及土石採取人、得標人、價購人等資料,列冊通報稅務局發單開徵本特別稅。
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而獲取利潤,載運時對所使用道路造成破壞及環境污染,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基於對自然景觀維護及受益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