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的土地在雲林縣且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目前申請方式有 1、網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請或本局官網採線上申辦 2、紙本—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權狀影本,郵寄至本(分)局或親臨櫃台申辦。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謂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地價稅每年開徵1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1、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5、信託土地,為受託人。(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例外:(1)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2)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為準;(3)公用徵收,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為準;(4)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繼承開始日為準】。(三)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稅款。
本縣地價稅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如下(113年至114年度適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第1級 995,000以下 0 10‰ 第2級 995,001 ~ 5,970,000 4,975 15‰ 第3級 5,970,001 ~10,945,000 64,675 25‰ 第4級 10,945,001~15,920,000 174,125 35‰ 第5級 15,920,001~20,895,000 333,325 45‰ 第6級 20,895,001以上 542,275 55‰
本縣地價稅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如下(113年至114年度適用)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土地】 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1級: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2級:課稅地價×15‰-4,975=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3級:課稅地價×25‰-64,675=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4級:課稅地價×35‰-174,125=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5級:課稅地價×45‰-333,325=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6級:課稅地價×55‰-542,275=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土地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一次,累進起點地價是以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的平均地價為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公告地價是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現行規定已改為每2年調整1次。今(113)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本縣平均調漲幅度為1.74%,如您持有土地情形不變之前提下,今年地價稅稅額可能會較去年增加。 如您想了解今年與去年地價稅稅額是否有變動,可參考繳款書正面「收據聯應繳金額合計欄」之標示,顯示「↑」者代表今年應納稅額較去年增加,顯示「↓」者代表今年應納稅額較去年減少,並可依「收據聯應繳金額合計欄」之數字代號,對照繳款書「稅額異動原因代號」,了解自身地價稅稅額異動之原因。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來電本局或所屬分局洽詢。
公告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參考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現行規定,調查市場買賣案例或收益實例價格,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於1月1日公告。查估結果是依調查情形,衡量各項影響地價因素,參考過去2年土地市價變動幅度,反映市場地價動態,評議時並綜合考量地方財政需求、民眾地價稅負擔、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作最後決定,以適度合理反映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情形。因此公告地價的調整是經過審慎評估後的結果。 如您想了解本縣土地之公告地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
原則上地價稅是無法分期繳納的,但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如您因遭受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而不能在地價稅法定繳納期限(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內繳清地價稅的人,才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今(111)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無論您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均需於繳納期間內完成納稅,每逾期3日將會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0%。逾期未繳之地價稅,滯納期滿後本局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屆時除了要繳地價稅本稅外,還要多繳被加徵的10%滯納金及執行費用。
地價稅稅率共有6個級距,分別為10‰、15‰、25‰、35‰、45‰及55‰,如您的土地符合以下規定,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或減免徵地價稅:1、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2‰2、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稅率6‰3、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4、無償供公共使用之騎樓、巷道(非法定空地),減免徵地價稅。5、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徵地價稅。
您所有土地如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徵地價稅要件,請填具申請書(或透過線上申請)並檢附(或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就可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地價稅,如逾期才提出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以下規定: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之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或 211.75坪)。
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稅率為6‰;如屬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土地屬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始徵收田賦: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因此民眾所有之都市土地如依都市計畫編為住宅區可供建築使用,且公共建設已完竣者,即使現況仍作農業使用,仍不符合徵收田賦之規定,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因此,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稅款。
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要主動提出申請的,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提醒您,要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會適用,逾期申請則從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要主動提出申請的,所以原供營業使用的土地,如已没有營業了,且其他要件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提醒您,仍需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按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適用,逾期申請者,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依上述規定,不得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