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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地價稅開徵公告

  • 公告日期:109-04-22
  • 公文字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雲稅土字第1080600217號

主旨:公告本縣108年地價稅開徵事宜。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臺灣省政府107年04月0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課稅所屬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共計30日。
三、繳納方式:
(一)現金繳納:
1、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2、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大連鎖便利商店繳納
(二)轉帳納稅:
1、自動櫃員機(ATM)
2、長期約定轉帳(需開徵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
(三)paytax網站線上繳稅:
1、晶片金融卡
2、活期儲蓄存款
3、信用卡
(四)電話語音:撥打412-6666或412-1111
(五)行動支付繳納
(六)於辦公期間至本局、所屬分局全功能服務櫃台持信用卡繳稅。
四、稅額計算方法:
(一)本縣108年累進起點地價為1,106,000元,一般土地申報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107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級距計徵。
(二)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企業或公營事業勞工宿舍用地,經申請核准者,依107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二計徵。
(三)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等經申請核准者,依107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
(四)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107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六計徵;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五)公有土地未符合免徵規定者,依107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
五、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六、罰則: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