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108年房屋稅開徵事宜。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暨臺灣省政府107年4月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課稅期間: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二、開徵日期:自108年5月1日開徵,至108年5月31日截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
三、稅額計算方法:
(一)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二。
2、非自住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1、營業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3、非住家非營業用(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四、繳納地點:
(一)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連鎖便利商店。
(二)使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稅。
(三)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五、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108年房屋稅繳款書時,請向當地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房屋稅科暨本局虎尾、北港分局第一股申請補發,亦可至便利商店持有效憑證(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多媒體資訊線上查詢全國當期開徵繳款資料,列印繳稅單後於便利商店櫃臺繳納,或持有效憑證(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六、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倘因計算或填寫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並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七、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