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罰鍰裁處書(含繳款書)、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唐瑋擇等141人(詳附件)因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罰鍰裁處書(含繳款書)、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無從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印章或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逕向本局消費稅科洽領並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
二、特此公告,並於本局公告欄黏貼及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