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1.建築年數已達最高耐用年數,不再計算折舊;但仍應按殘值核課。
2.改建或施行大修繕之房屋,其折舊應依實際構造、面積等,自施行改建或大修繕之年起重新改訂。
3.油槽(包括地下油槽)、具腐蝕性儲槽,其構造別、耐用年數、折舊率暨殘值率,自95年7月1日起適用本標準表。
4.雲林縣各類房屋耐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表增列油槽(包括地下油槽)、具腐蝕性儲槽構造?、耐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後,其已適用修正前標準表耐 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之建物,自95年7月1日起折舊之計算由稽徵機關依本標準表辦理。
5.鋼鐵造每層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而其樑或柱之規格在90X90X6公厘以下者,納稅人得檢附樑或柱之規格證明相關文件,適用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