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解決方式有二。一為甲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向稽徵機關(業務單位)請求退稅。另一途逕為,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甲得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業務單位)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即101年12月6日以前)。但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即學理所稱之狹義重開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