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稅單核發後未依規定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2.納稅義務人匿報應納契稅,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