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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契稅應檢附何種文件?

  • 更新日期:109-04-22

申報時應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含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1.其他有關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a.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b.房屋證明文件,如繳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或使用執照。(審查正本留存影本)
(3)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5)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7)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含配置清冊),如屬新建房屋請加附現值核定通知書。
2.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