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