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 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亦可選擇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或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