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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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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如何?

  • 更新日期:109-04-22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前段規定社政機關所出具證明應載明以下事項:
(1)設立之依據並敘明係以興辦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
(2)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證明該社會福利團體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用途。
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申請免稅須向中央或本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檢附:
(1)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2)組織章程。
(3)證明函(應記載「設立依據」「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應敘明牌照號碼」)。
(4)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5)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