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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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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應報案並辦理失竊註銷牌照 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

  • 公告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登記,除了可以避免車子被非法使用導致無故遭殃,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

       稅務局說明,民眾車輛失竊報案後,應持警察機關核發的車輛失竊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牌照,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時,則計徵至報案前1日;如已繳納全年期稅款,可申請退還未使用日數的溢繳稅款。

       稅務局舉例,小雲的自用小客車於112年7月1日遺失,於同日向警察局報案後,即至監理站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稅務局接獲監理站的車輛失竊註銷登記資料後,該年度使用牌照稅將計算至6月30日止;小雲112年使用牌照稅原已繳納7,120元,7月1日至12月31日溢繳稅款3,590元,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失竊註銷牌照車輛於尋獲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才能上路,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另外,車牌失竊,但車體沒有失竊的車輛,依相關規定,需辦理停駛或牌照註(繳)銷手續,使用牌照稅才會計徵至停駛或註(繳)銷前一日,否則將繼續課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