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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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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亦屬使用公共道路 按時繳稅驗車免受罰

  • 公告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輛停放路邊停車格也屬於使用公共道路,如有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或牌照被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的情形,將依法補稅並分別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說明,113年自用車輛、上期營業用車輛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車主如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至於當年度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於當年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補稅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點擊觀看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例說明)

       此外,領有牌照的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須按期限辦理車輛檢驗,如未依規定期限檢驗超過6個月者,公路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註銷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車輛,如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車主權益,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按時驗車維持牌照正常狀態,以免補稅受罰。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