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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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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 公告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北港分局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按下列幾種情形課徵地價稅:

  1. 如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均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2.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3. 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稅務局在接獲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後,稅務局會主動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然而,這類土地如果符合其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 (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