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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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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各級政府換出公有土地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公告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北港分局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各級政府換出之公有土地,仍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私有土地交換準用土地買賣核課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各級政府換出之公有土地,仍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另補充說明,公、私有土地交換,稽徵機關於核定換出之公有土地移轉現值時,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1款之規定,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至於該交換之私有土地移轉現值,應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時,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