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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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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文書交遞大樓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 公告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法務科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代普遍之居住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民眾因為延遲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遭處罰鍰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事實上,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受雇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公文書,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尚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雲林縣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正視您的繳稅義務,留心公文書的收受,才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