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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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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非都市土地 符合4要件 可免徵土增稅

  • 公告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同時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者,於被徵收前之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為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1.依法得徵收2.供公共設施使用3.完成使用地編定4.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作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4要件,於土地移轉時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特別提醒,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變更為非作公共設施使用,其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甲於100年買賣取得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之A地,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元,並於113年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規定出售予乙,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乙於120年出售予丙,若A地無繼續作道路使用,且無法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則應從100年當時每平方公尺600元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為促使民眾瞭解移轉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稅務局網站設有「大法官釋字第779號專區」,提供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常見問答、核發辦法及相關申請表單等,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