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及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如果是屬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40」。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經配偶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雖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仍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及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享有重劃減徵40%及扣減重劃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