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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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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回原出售之自住用地,不適用重購退稅

  • 公告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虎尾分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該筆土地買回,雖然買回土地時之土地地價高於出售時之地價,仍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所以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