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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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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抵押權非印花稅課稅範圍

  • 公告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其遺產清冊如有含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如僅就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作分割繼承之協議,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0800-566969或0800-7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