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稅務局不會重新發單喔!

  • 公告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法務科

       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繳房屋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事後發現房屋課稅面積有誤,故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更正後應納稅額減少了,是否可以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繳納稅款?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就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的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的稅額加徵。因此,上述案例納稅義務人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後,稽徵機關將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金額繼續執行,不會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的稅額加徵滯納金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稅單,應查對核定內容,如需更正,可於繳納期限內向核定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