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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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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稽徵機關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

  • 公告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法務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例如:核定房屋現值、退稅、免稅)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作出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會於公文書上記載不服處分時,應依訴願法規定,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如納稅義務人不服該處分,請依照相關說明,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若該法定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則可向後順延。

       舉例說明,民眾若於113年3月1日接獲雲林縣稅務局否准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公文,如有不服須於113年3月31日前提起訴願,惟當天為星期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113年4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55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該局網址:https://www.yltb.gov.tw,亦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