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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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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由醫療院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 公告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換句話說,民眾拿到的醫療收據就是由醫療院所以收取金額之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就診後,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金額,除健保給付的部分負擔免納印花稅外,其餘掛號費、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等不屬於健保給付費用,須由看診的醫療院所貼用印花稅票,並以「單張」收據認定,經計算後,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貼用。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輕稅重罰,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需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慎!若收據數量多或金額龐大致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稅務局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並運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按期申報及電子繳款,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