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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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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 公告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核屬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主與他人簽訂合建分屋契約,事實上為地主以自有之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地主因此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契稅。如約定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始移轉給地主,應自移轉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完成前即以地主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合建分屋之地主,逾期未申報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