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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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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環保回收車輛牌照,裁處2倍使用牌照稅罰鍰

  • 公告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法務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車主將車體辦理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被查獲,兩部車各被裁處2倍使用牌照稅罰鍰。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如果車輛已毀損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之車體或被移用牌照之車牌,兩者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荷包失血。

       該局另提醒車主,車輛已經報廢,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可申請退稅。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