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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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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居住之「自有房屋」可享免徵房屋稅

  • 公告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凡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可檢具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越了兩個年度,而目前低收入戶證明係逐年核發,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原須每年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或各分局提出申請。現在,基於愛心辦稅精神,該局每年與社會處核對資料,對原已符合低收入戶免房屋稅者,如房屋仍供其居住使用,將主動予以繼續免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每年申請;針對新取得低收入戶身分者,將寄發輔導通知單(兼申請書),民眾只要填妥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完成申請。

  該局提醒符合資格之民眾,倘未收到或遺失通知單者,可至「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