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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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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稅車輛,為何要繳使用牌照稅

  • 公告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有納稅人反應,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為何還要繳使用牌照稅?該局回應,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超過2400cc免稅限額(自用小客車為11,230元)者,仍要繳納超過限額部分的使用牌照稅,例如3000cc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為15,210元,超過2400cc免稅限額部分,仍要依法繳納 3,980元(15,210元-11,230元=3,980元)。

       該局補充說明,另外還有其他因不合免稅要件,導致免稅車輛恢復課稅的情形。例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有效期限到期而未辦理重新鑑定或鑑定未通過,經社政機關註銷身心障礙資格、同戶籍的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其中1人將戶籍遷出、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的親屬關係消滅(如離婚等)、車輛過戶、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狀況發生時,因與原免稅要件不合,自喪失免稅原因發生後,該免稅車輛就要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仍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