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可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規定,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於112年4月1日新購入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移轉登記,113年1月2日訂立契約出售原持有六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如民眾出售土地時符合一生一屋之其他要件,且民眾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沒有這2棟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含信託移轉房屋),則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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