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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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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

  • 公告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依財政部112年11月8日最新之解釋函令規定,至出售前一年內之期間計算,由原本以出售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修正為如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內申報移轉現值者,基準日以訂約日往前推算1年,使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規定之辦竣戶籍登記及出租或營業使用之基準日為一致性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規定為如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即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如經法院拍賣及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應分別以法院拍定日及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如為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惟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