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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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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用使用牌照 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 公告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曾有車主將車輛環保回收後,未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且將該號牌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使用牌照,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說明,如車輛已交由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廢車回收商處理後,車主別忘了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且該年期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需洽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稽徵機關於公路監理機關駐點櫃台)結清稅款。未將號牌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無論是號牌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號牌,兩者均違反上述規定,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請車主留意。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