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自用車輛、上期營業用車輛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徵收,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10月徵收。惟本(112)年的使用牌照稅,仍有部分車主尚未繳納。
稅務局請車主留意,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另當年度未完稅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原應繳納稅款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車主權益,請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