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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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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撇步:車輛不使用可辦理停駛

  • 公告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主因故而有一段期間不使用車輛,可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1年以內),以節省不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即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未申報停止使用者,即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您的愛車如因故而有一段期間不使用時,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以節省該車輛不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至於停駛期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不得超過1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

       稅務局補充說明,車輛辦理停駛後,如需恢復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復駛手續,才能合法使用。報停車輛在辦妥復駛手續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留意以保障權益。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至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yltb.gov.tw,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