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購買預售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 公告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即使名義上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實際上係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屬契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巿)公所申報繳納契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