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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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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有關自用住宅完工滿一年之起算日

  • 公告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如果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即不受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之限制。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又依該規定但書,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則不受前開10%限制。至於建築工程完成日期之認定標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4條後段規定,係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準,或其他可確切證明建築完成可供使用之文件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持有A土地、李四持有B土地,他們二人一樣於112年9月出售土地,地上的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都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惟張三的建築物使用執照是111年6月核發,而李四的建築物使用執照是111年11月才核發,因為張三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已核發超過一年,則無須考量該房屋評定現值是否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反之,李四因使用執照核發未滿一年,則須受10%以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