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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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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 公告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份及10月份分上、下2期徵收。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未依限繳納者,每逾3日按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除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外,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車籍設於雲林縣之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上述繳款書,可向該局或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派駐監理機關之使用牌照稅櫃檯查詢補發,亦可於繳納期限內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於繳納期限內至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OK)、全家、統一超商)利用多媒體事務機(KIOSK),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查詢列印小白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