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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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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定期檢驗 安全上路免受罰

  • 公告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的各類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超過6個月者,公路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註銷其牌照。註銷牌照車輛如使用(包含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稅務局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逾檢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留意。

       為維護行車安全,請車主務必依規定期限辦理定期檢驗;車輛牌照如逾期檢驗而被註銷,但仍欲繼續使用者,請儘速洽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等相關手續,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切勿開車上路,以免違法受罰;如車輛損壞不堪使用,亦請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保障車主權益。